第718章 再次谈判(2 / 2)
性的买断,直接将药物专利权转让给制药公司,制药公司一次性付清账。后续,药物的专利权就完全归宿制药公司,再和研发者没有任何的关系。
另一种则是分成模式,制药公司先付出一部分的财物给研发者,后续利益分配,则是根据药物的利润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。也就是药卖的越多,分成的利润也就越多。这两种办法,相比之下,毫无疑问,第二种分成模式更有潜力。毕竟,一旦药物大卖,每卖出一份的受益之中,研发者都能获得一定的利润。最终的获益会更加长远,也更加丰厚。比一次性的买断要强不
少。
因此,只要是对自己药物的前景稍有自信的研发者,都想要用分成模式来卖专利,获取更多的利润。
不过,研发者清楚这点,制药公司自然也十分清楚。
所以,对绝大部分药物专利,制药公司采用的几乎全都是第一种的买断方式。若是对方不同意的话,他们宁愿不买,或者自己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,直接研发类似的药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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